发布时间:2025-10-15 17:59:17    次浏览
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食品摊贩应当在摊位或者经营门店的显著位置明示食品摊贩备案卡、食品安全责任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投诉举报电话等。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摊贩无健康证明最高罚300元《办法》明确了经营者个人卫生要求。要求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此外,要求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须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索取的票证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违者,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办法》要求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使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安全、无害。违者,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如果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生产经营的食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将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如果不对入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查验登记备案证件、产品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小作坊食品无名称日期最高罚3000元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载所生产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并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销售记录、凭证、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包装食品的,应当标明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成分或者配料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等信息。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违者,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安全责任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目录、举报投诉电话等。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国家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和必须获得食品注册许可的食品。违者,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摊贩不清理场地最高罚500元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办法》要求,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须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售设备和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备;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具有防潮、防尘、防蝇、防虫等设备;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和接触食品的售货设备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清洗消毒产品对人体安全、无害;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无固定经营门店的食品摊贩,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在划定的经营区域、设定的经营时段从事经营活动。违者,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此外,还要求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其烹调工艺和操作过程须符合卫生要求,餐饮具和盛放容器使用前要洗净、消毒,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违者,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除国家禁止经营的食品外,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保健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等食品,食品摊贩不得经营。违者,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同时,对停止经营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者,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昆明日报 记者李丹丹)